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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营个股期权被控诈骗罪案件的辩护思考

发布日期:2020-03-18 作者: 点击:

办理经营个股期权被控诈骗罪案件的辩护思考

                                                                                     ——彭颜

     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猛,在期权交易案件中,如何对涉案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定性,是现阶段一个非常复杂疑难的问题。这既关乎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可能涉及到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分。

   一、通常会涉嫌的相关罪名

   从事场内、场外个股期权、推荐股票、期货、外汇等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我们在办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多以诈骗罪进行定性,有些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或法院阶段,会被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进行入罪,这需要辩护律师及时、尽早的与司法机关沟通涉案平台、涉案人员在诱导投资、虚假交易平台、虚假宣传、虚拟交易、操控后台、投资者财产受损等行为的性质定,从量刑来,辩护律师如能达到后罪的有效辩护,当事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实现。

   二、案件指控情况

   2019年X月至X月期间,A、B、C三人经预谋,与非法设立的、无证券交易资格的广州D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E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以加入微信群讨论的方式诱骗不特定被害人,在微信群讲课的老师有股票内幕信息,所选中的股票一定会大涨的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向三人账户汇款,用于购买相关股票。A、B、C将被害人转账钱款用于购买“XX赢”、“XX期权”两处交易平台的个股期权,杠杆高达数十倍,并从中抽取金额39%作为佣金。后因股票下跌,A、B、C将已入金的投资者移除微信群,非法获利人民币X万元,致使麦某某、郝某某、丁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被害人被骗人民币X万元。后来,其中的某投资者报案称A、B、C刑事诈骗,办案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人员与相关期权交易平台。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所有内容制作全面的阅卷笔录,掌握本案指控的证据体系,抓住重要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与公诉机关进行高效沟通,最终,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三、涉嫌期权诈骗的通常行为方式

   拉人进入交流群,进行介绍直播间等形式介绍、讲课,群里通常有“老师”、“专家”指导炒股以及群里的“托儿”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吹嘘“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可获利丰厚,诱导投资者自行下载平台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在交易平台入金认购高杠杆的期权进行交易。

   四、对于诈骗类犯罪案件,律师的辩护策略简述

   期货诈骗犯罪案件通常属于共同犯罪案件,各辩护律师对其当事人如平台的负责人、讲师、业务员、技术人员、群里的“托儿”等在涉案职责范围、地位、作用来区分确定辩护角度。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为何往往以重罪诈骗入罪指控甚至是认定呢?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律师在期权诈骗案件中所选择的核心辩点以及辩护思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他人,根据被欺骗者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从办理过的诈骗犯罪案件经验来看,被害人通常采取刑事救济手段,报案陈述涉案人员如何实施欺骗手段,骗取其财物实施诈骗,进而办案机关初步根据报案材料和进行的多次询问开展侦查活动。对于涉案平台和人员行为认定的定性,是认定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所在。

   首先,关于“老师”、“专家”身份和行为定性。如果行为人未明确其具有某种合法资质的证券、股票市场的从业人员,只是以“老师”的称呼头衔进行宣传对炒股及行情分析有经验,则被害人并不能因此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如果涉案人员冒充证券、股票从业人员的头衔,虚构“有内部消息”使得投资者对其身份产生了信赖,则涉案人员极可能涉嫌诈骗罪。

   其次,关于诱导投资行为本身的定性。诈骗罪中要求的欺骗行为与诱导投资的行为完全不同。涉案人员如“老师”、“操盘手”在微信群内传授经验以及夸大宣传,诱导投资者产生了投资的意愿,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在法律上不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最终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数额决定权仍然在投资者手中。以上述承办的案件为例,涉案人员在诱导投资时明确告知投资者是否盈利有很多因素,行权周期内股票上涨的收益归投资者,股票下跌的风险平台并不承担。由此,侧面反映了涉案人员诱导投资的行为与市场交易投资风险有关,与刑法意义上实施诈骗行为使得对方财产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存在不同之处的。

   第三,涉案交易平台自身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经涉案人员操控后台、修改数据使投资者财产损失,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众所周知,股票行情是随时随地变化的,涉案公司开发的炒股软件及app对于股市行情起到的作用为“预测”,如其平台本身即虚假的交易平台,在涉案人员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通过操控后台数据使股票下跌亏损,从而达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获利,即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诈骗犯罪了。

  期权诈骗类案件,对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明显的差距,对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司法机关在认定其他罪名存在诸如达不到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时,需要辩护律师及时的发现证据的漏洞和缺陷,客观全面与控方展开辩论,有的放矢的完成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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